工程结算协调会议记录的法律效力

有一项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办理,材料价须经甲方认可,实际价格与定额价格相抵触的,以实际价格为准,结算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现国家审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结算时结算单价高于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向国家审计机关出示了工程结算协调会议纪录,会议确认的意见主要是:(1)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2)主材不调价差直接进入基价。 问题:1、工程结算会议记录能否视为合同约定?2、会计师事务所的作法合理吗?3、国家审计对该问题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9-12-12

工程结算协调会议记录的法律效力

 答 1、经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会议记录可视为合同约定。

2、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并有确认的原始签证,则会计师事务所的作法合理。

3、国家审计对该问题主要核实原始签证,确定其真实性而商定该问题的性质。

更新时间: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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